
公告日期:2024-12-31
证券代码:430276 证券简称:晟矽微电 主办券商:兴业证券
上海晟矽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4 年 12 月 30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上海晟矽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晟矽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
构,规范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程序,确保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晟矽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以及股东大会的提案、决议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四条 本规则是公司股东大会及其参加者组织和行为的基本准则,是规
范公司股东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股 东
第一节 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公司股东是指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组织。
股东按其所持有的股份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六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依法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依据。
第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可以依法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其身份证明文件及有效持股凭证,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
民法院确认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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