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2-04-18 18:42:22 股吧网页版
新网程: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2-04-18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上海新网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1717 号会德丰国际广场 21 楼

电话: 021-61368500 传真: 021-61368505

邮编: 200040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网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网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新网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
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在公司会议室现场
会议结合通讯会议方式召开。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经公司董事会聘请,指派时瑞芳律师、陈惠斯律师(下称“经办律师”)出席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上海新网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发表法律意见。

律师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经办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表的法律意见。

2、经办律师按照《信息披露规则》第二十九条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进行律师见证,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审查验证,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信息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4、经办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所必须的法定文件,随本次股东大会文件报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并一起公告。

5、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的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和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是由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03 月 18 日以书面公
告方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的。

2、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5 日下午 15 时 00 分召开,会议召
开方式系线下办公室出席和通讯会议相结合。

据此,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会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经办律师经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持股凭证及参会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持有及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2116.4948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75%,均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或委托代理人。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况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五、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