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430253 证券简称:兴竹信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
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决议的合法性,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维护全体股 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 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兴竹同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八)修改本章程;
(九)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一)审议批准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除提供担保外):(1)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或(2)
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十三)审议批准关于下一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总额的预计,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
务规则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除遵守前条规定外,对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担保事项,也须
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股东会可以将其部分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授权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但不得将其法定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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