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公告编号:2025-053
证券代码:430251 证券简称:光电高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
度(2025 年修订稿)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2023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 “承诺人”)在公司股改、申请挂牌或上市、股票发行、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资产注入、对赌协议、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
公告编号:2025-053
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三条
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方、担保方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 “尽快”“时机成熟” 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四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五条
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要求的外,承诺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承诺人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根据承诺事项的性质、重要性和对公司的影响程度,依照《公司章程》
公告编号:2025-053
及公司相关授权体系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如承诺事项涉及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重大资产处置、关联交易、第三十七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的担保等事项,或其变更可能实质上导致公司章程修改的,变更方案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在审议与其相关的承诺变更方案时应当回避表决。
变更方案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六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修订亦同。
第九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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