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430251 证券简称:光电高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稿)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公司”) 的关联交易,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三条 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财务管理部应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五条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关联方
第六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关联方认定同时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
第七条 下列各方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公司的母公司。
(二)公司的子公司。
(三)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公司的合营企业。
(七)公司的联营企业。
(八)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公司或者对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公司或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
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公司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八条 仅与公司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公司的关联方:
(一)与公司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
(二)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第九条 仅仅与公司同受国家控制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企业,不构成关联方。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三条至第六条规定的关联方外,公司、主办券商或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关联方应认定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方。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
(十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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