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证券代码:430251 证券简称:光电高斯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光电高斯通信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子公司对外投资依照其章程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为股东会、董事会及总经理权限划分如下:
(一)总经理经股东会授权,有权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2%的单次对外投资事宜,但 1 年内总经理决定的对外投资事宜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且总经理应就相关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备。
(二)董事会有权决定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单次对外投资事宜,但 1年内董事会决定的对外投资事宜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三)股东会有权决定除董事长和董事会上述权限以外的其他所有对外投资事宜。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第六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由财务管理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七条 根据需要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对拟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包括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
续。
第九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条 财务管理部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程序性审查。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专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应充分考虑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总经理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按决策权限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按决策权限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总经理决定后方可对外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对投资项目跟踪管理,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作出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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