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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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见证律师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对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
台发布的《北京金日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以下简称“《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上
午 10 点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付宏实先生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会议议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是截止到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
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会议,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10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3,562,9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7%。
除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具有相应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召集人资格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2、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3、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4、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5、 审议《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6、 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议案;
7、 审议《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汇总
表的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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