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8-08-3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制度经公司2018年8月31日第二届二十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奥特美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
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事先经主办券商审查,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如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发现拟披露的信息或已披露信息存在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者发现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根据主办券商的要求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第六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专门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一章 定期报告
第七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八条公司应当与全国股转公司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全国股转公司视情况决定是否调整。
第九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公司年度报告预约在会计年度次年4月份披露的,或者预计年度业绩无法保密的,应当于会计年度次年的2月底前披露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预计上一会计年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在下半年度,预计当期年度净利润将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业绩预告应当披露年度净利润的预计值以及重大变化的原因。
前款所称重大变化的情形为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超过50%且大于500万元、由盈利变为亏损或者由亏损变为盈利。
如发现业绩快报、业绩预告中的财务数据与实际数据差异幅度达到10%以上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如差异幅度达到50%以上的,公司应在修正公告中向投资者致歉并说明差异的原因。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董事会
因故无法对定期报告形成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会已经审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实际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
披露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最近两年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三)最近一年的股本变动情况及报告期末已解除限售登记股份数量;
(四)股东人数,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数量、报告期内持股变动情况、报告期末持有的可转让股份数量和相互间的关联关系;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其持股情况;
(六)董事会关于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分析,以及利润分配预案和重大事项介绍;
(七)审计意见和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主要项目的附注。
第十三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前,及时以书面和电子文档的
方式向主办券商报送下列文件并披露:
审核意见;
(五)按照全国股转公司要求制作的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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