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430217 证券简称:掌众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掌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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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掌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掌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掌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
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对外担保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公司一切对外担保行
为,须按程序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未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实行多层审核制度,所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包括:
财务总监及其下属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初审及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及初审被担保人提交的担保申请以及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与持续风险控制;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担保的合规性进行复核,并组织履行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审批程序以及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条 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
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
有实际承担能力,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应当在连续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八条 下列对外担保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批: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九条 股东会审议以上任何担保,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八条担保事项时,对中小股东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股东会审议本制度第八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除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
会负责审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公司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担保对象或提供资料不充分时,公司不得
为其提供担保,但该被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的控股子公司除外: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二)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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