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430217 证券简称:掌众科技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深圳掌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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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五次会议,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会制度>的议案》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深圳掌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掌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规范地召开,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掌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公司
董事、监事、董事长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他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决策机
构。
第四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第六条规定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对外财务资助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对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除提供担保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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