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430208 证券简称:优炫数据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诉讼一: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1 年 12 月 17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1 年 12 月 17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有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本案尚在二审审理中,暂未收到二审判决结果。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尚志强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优炫数据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继良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3、被告
姓名或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呼和浩特海关
法定代表人:李建伟
与挂牌公司关系:无关联关系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原告智检内蒙古建设项目公开招标,被告公司中标,2018 年 3 月 13 日,
三方签署《“智检内蒙古”大数据应用平台合同补充协议》,2021 年 12 月 10
日原告诉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案涉项目终验不合格为 由请求法院判决解除案涉合同、被告公司退还合同款并承担资金占用损失。被 告公司提起反诉,以案涉项目已完工,系口岸办公室之原因导致终验不合格为 由,请求法院判决口岸办公室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诉讼请求:
1.判令依法解除《“智检内蒙古”大数据应用平台合同》和《“智检内蒙 古”大数据应用平台合同补充协议》;
2.判令优炫公司返还已付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 之日止,截至起诉之日共计人民币 15,229,235.95 元(大写:壹仟伍佰贰拾贰万 玖千贰佰叁拾伍元玖角伍分)。具体为:已付款人民币 12,716,200.00 元;资金
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9 年 8 月 20 日前依照中国人民银
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 年 8 月 20 日后依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并上
浮 30%,截至起诉之日为 2,513,035.95 元);
3.请求由优炫公司承担本案鉴定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及原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于 2017 年 8 月签署《"
智检内蒙古"大数据应用平台合同》,后因被告未在约定时限内完成项目,三方 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原告已依据合同支付 70%合同款项共计 12,716,200.00 元。
但案涉平台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终验测试未通过,被告经要求整改后仍未全
面完成,导致项目未能投入使用,其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四)反诉的内容及理由
反诉请求:
1.判令口岸办公室向优炫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款项 5,449,800.00 元;
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用等由口岸办公室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反诉原告)主张,其已如约履行《“智检内蒙古”大数据应用平台
合同》及补充协议,平台已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初验合格,试运行期间能够正
常运行。后续终验未能实施系因原告(反诉被告)原因所致。被告曾多次与原 告协商解决问题未果。现其交付的平台系统已过质保期,原告应当依法支付全 部剩余合同款。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9 日收到(2022)内 01 知民初 42 号民事判决书,判
决内容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内蒙古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北京优炫
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31 日签订的《“智检内蒙古”大数据应用平
台合同》(合同号 NMGZ2017-150)及于 2018 年 3 月 13 日签订的《“智检内
蒙古”大数据应用平台合同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北京优炫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内蒙古自 治区口岸管理办公室已支付的 12,716,200.00 元并支付利息(以 12,716,200.00 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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