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430197 证券简称:津伦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津伦(天津)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津伦(天津)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或“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非上市公众公司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2 号—提供担保》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津伦 (天津)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国资部门 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
权, 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
件。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
称 “子公司”)。
第四条 本管理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
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留置、定金。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下列一般原则: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司法》《监管办法》《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提供方应 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三)公司全体董事及经营层应当审慎对待对外担保,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对任何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应当予以拒绝;
(四)公司经营层必须如实向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提供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详细记录董事会会议以及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
的讨论及表决情况并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对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二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计算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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