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证券代码:430197 证券简称:津伦股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津伦(天津)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部分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
弃权 0 票。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津伦(天津)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
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管控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保护投资者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 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募集资金管理》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津伦(天津)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法律规定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等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包括发行股票或公司债券募集 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占用、挪
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做到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本制
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公司董事会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公司监事会和主办券商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使监督权。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股转系统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 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将专户作为认购账户,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第九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
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公司、银行和主办券商应当积极履行协议。该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主办券商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
公司应当自该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使用完毕或按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转出余额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专户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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