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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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微传播(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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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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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6年6月18日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微传播(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微传播(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微传播(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微传播(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公司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
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议案。
2026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了《微传播(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6-019)(以下简称“《通知公告》”)。
2026 年 5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了《微传播(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原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28),因公司整体经营工作统筹规划安排,结合公司现阶段各项经营事务统筹推进需要,为保障本次年度股东会各项议案审议充分、会议组织筹备工作更加完善严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及
公司整体经营稳定,公司决定取消原定于 2026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5 年年度
股东会。
2026 年 5 月 18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发布了《微传播(北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6-029),将公司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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