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430191 证券简称:波尔通信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性文件及《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
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银行开具承兑汇票、保函等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范围
第五条 公司作出任何对外担保,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或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办理。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对对外担保事项进行审议。
第七条 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需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担保事项至少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担保风险评估报告;
(二)与被担保方草拟的担保合同。
第九条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人民币。
(八)中国证监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挂牌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当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公司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时,需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九条第一项、第三至第四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办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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