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430191 证券简称:波尔通信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秘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担任。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程序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会议组织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 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证券监管机构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 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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