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5 19:11:41 股吧网页版
波尔通信: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430191 证券简称:波尔通信 主办券商:恒泰长财证券
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决策的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确保经理人员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北京波尔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一名,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团队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具有《公司法》第 147 条和《公司章程》第九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人员。

第六条 董事可以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按照其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执行。

总经理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会应当尽快召开董事会会议,批准并聘用新的人员,以填补因辞职而产生的缺额。

第二章 总经理与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分工

第八条 公司对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组织实施公司的经营方针,协助总经理完成公司的日常生产管理工作。

总经理可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将具体工作划分为不同的管理范围,授权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分管范围内尽职履行,向总经理汇报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可根据总经理的委托行使总经理的部分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一)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方案,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十二)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三)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固定资产购置;

(十四)《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公司购买或出
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等交易同时满足下列标准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下;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下,且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