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4-26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奥贝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相关情况
之
专项核查报告
发布的《关于开展挂牌公司治理专项自查及规范活动的通知》(股转系统办发〔2021〕116 号),北京奥贝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贝克”、“公司”)结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制度,按照公司治理有关文件的精神,严格对公司治理情况进行了自查。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证券”、“主办券商”)作为奥贝克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对奥贝克治理专项自查进行核查,出具本核查报告。
一、公司基本情况
经主办券商查阅奥贝克工商登记文件、全体股东名册、年度报告、三会决议公告等资料,奥贝克公司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挂牌日期为 2012 年 12 月 25 日,属性为民营企业。
2、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徐立及其一致行动人温庚红、张素梅、王素琴、祁巧玲,实际控制人能够实际支配的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38.10%,实际控制人于创始阶段取得控制权。公司挂牌后,实际控制人共变化 0 次。
3、公司存在控股股东,控股股东为徐立,控股股东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21.60%。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存在与他人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徐立、温庚红、张素梅、王素琴和祁巧玲五人签署了对奥贝克共同控制并一致行动的协议。除前述一致行动协议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其他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
5、公司控股股东不存在股份被冻结、股权质押等情形。
6、公司不存在控股子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内部制度建设情况
经主办券商查阅奥贝克公司章程、三会制度及其他治理制度文件,截至 2021年 12 月 31 日,奥贝克内部制度建设情况如下:
1、公司已对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业务规
则完善公司章程。
2、公司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
3、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持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制订了适应公司现阶段发展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已建立了《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公司目前尚未建立《利润分配管理制度》《承诺管理制度》《印鉴管理制度》和《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主办券商将督促挂牌公司尽快建立相关制度。
三、机构设置情况
1、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共 5 人,无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共 3 人,其中 2 人担任董事。
经核查,2021 年度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和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2021 年度公司不存在董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不存在董事会到期未及时换届的情况。
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监事会共 3 人,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人。
经核查,2021 年度公司不存在监事会人数低于法定人数的情形,不存在监事会到期未及时换届的情况。
3、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未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履职情况
经主办券商查阅奥贝克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用的三会文件、个
人履历表,并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网络核查。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奥贝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履职情况如下:
1、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2、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况。
3、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属于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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