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证券代码:430184 证券简称:御华堂 主办券商:首创证券
北京御华堂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表
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北京御华堂沉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主要指:公司已发生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产品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董事会审议、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视同
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职能部门负责人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是指董事会秘书或公司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与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联络工作。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第七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业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予以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和公开、公平、公正地披露。
第八条 公司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上述人员离职无人接替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上述报备事项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在五个转让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第十条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挂牌时签署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及监管要求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
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起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起五个转让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诚信、勤勉、尽责,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上内容要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十三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第一时间报送主办券商,经审查后由主办券商递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当按照全国股转公司的要求将有关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提交给主办券商。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平台是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http://www.neeq.com.cn),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早于指定信息披露平台。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六条 董事会及董事的责任:(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二)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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