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公告编号:2025-033
证券代码:430172 证券简称:瑞达恩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瑞达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3.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瑞达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北京瑞达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的承诺及履行承诺行为的规范,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瑞达恩科技股
公告编号:2025-033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承诺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
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第二章 承诺管理
第三条 承诺人在再融资、并购重组以及公司治理专项活动等过程中作出的
解决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等各项承诺事项必须有明确的履约期限,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期限。
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 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
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承诺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导致
承诺人的承诺无法履行、无法按期履行的,承诺人应及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的客观原因外,承诺人无法履行、
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承诺人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同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
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第八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
进展情况。
第四章 附则
公告编号:2025-033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股东会决定,并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拟订修改草案,
修改草案报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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