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05
证券代码:430172 证券简称:瑞达恩 主办券商:开源证券
北京瑞达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9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 6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2.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3.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瑞达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和完善北京瑞达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投资行为,降低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北京瑞达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或实施新产
品战略等为获取未来收益而预先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出资,或将权益、股权、技术、债权、厂房、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依照本条下款规定的形式进行投资的行为。公司通过收购、置换、出售或其他方式导致公司对外投资的资产增加或减少的行为也适用于本制度。
对外投资的形式包括: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产品、股权、不动产、经营性资产、单独或与他人合资、合作的形式新建、扩建项目以及其他长期、短期债券、委托理财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效益。
第四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
下统称“子公司”)无权批准对外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二章 投资决策
第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董事长决议或者决定。
(一)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投资事项,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1.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0%以上,且超过 1500 万的。
(二)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投资事项,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1.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10%以上,且超过 300 万的。
除前款规定外的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决定。
第六条 在董事长、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对对外投资事项作出决定或者决策前,
公司应向董事长、全体董事或者股东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投资方案,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执行控制
第七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
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财务费用、负债结构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及偿债能力,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定或者决议通过对外投资方案时,
应当明确出资时间(或资金到位时间)、金额、出资方式(或资金使用项目)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对外投资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定或者决议通过。
第九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
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方可对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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