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4-2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瑞达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瑞达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230430 号
致:北京瑞达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北京瑞达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瑞达恩”或“公司”)委托,指派谭界律师、张书豪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北京瑞达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以及《北京瑞达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北京瑞达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经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提
请召开,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次董事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2.2024 年 4 月 1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上(https://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瑞达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24-010)(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
3.2024 年 4 月 22 日,公司董事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
台上(https://www.neeq.com.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北京瑞达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及《北京瑞达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更正后)》(公告编号:2024-014)(两份文件以下合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更正》)。《本次股东大会通知更正》中明确本次股东大会共六项议案。
4.《本次股东大会通知》记载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届次、召集人、日期和时间、召开方式、地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登记方式等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己按照《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投票的方式进行,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按照《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要求于 2024 年 4
月 22 日(星期一)上午 10:00 在北京市海淀区永丰科技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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