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430168 证券简称:博维仕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博维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北京博维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博维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博维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维护公司形象和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官网上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等。
公司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涉及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适用本制度。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和相关规则披 露的信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 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 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循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免
选择性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操纵市场、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行为,不得与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要求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九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办
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 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与主办券商约定预留合理的审查 时间。
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作为公司档案予以保存。
第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或存在应当披露
而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进行更正或补充。
第三章 披露信息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并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公司可以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披露季度报告的,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要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告知主办券商并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具体原因、编制进展、预计披露时间、公司股票是否存在被停牌及终止挂牌的风险,并说明如被终止挂牌,公司拟采取的投资者保护的具体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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