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5
证券代码:430168 证券简称:博维仕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北京博维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北京博维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1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博维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博维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北京博维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若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矛盾或抵触,以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五条 年度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情形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股东会通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公告日。
前款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公司股东及其他相关人员收到该通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临
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人数的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提出召开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其他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第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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