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165 证券简称:光宝联合 主办券商:星展证券
光宝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光宝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08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光宝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光宝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信息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光宝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
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主办券商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
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条 公司应在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的基础上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和媒体间进行交
流和沟通,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责任,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该忠实诚信勤勉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从事证券投资、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等。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控制权变更、权益变动和其他重大事项,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要求或者协助公司隐瞒重要信息。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谋取利益,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公司应当做好证券公开发行、重大资产重组、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或实际控制的股份达到 5%以上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循自愿性信息披露原则,在不涉及敏感财务信
息、商业秘密的基础上,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