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证券代码:430165 证券简称:光宝联合 主办券商:星展证券
光宝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光宝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08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
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
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光宝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正确、完整的识别关联方及关联交易,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证关联交易
的公允性,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光宝联合(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二章 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的确认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方:
(一)根据与公司关联方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二条或者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对上述关联方之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基于与关联方
的法律联系形式,应指出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
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情况及关联方变动情况及时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关联方就关联交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执行。
第八条 关联关系的确认包括但不限于,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形成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等。
第九条 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交易或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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