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7-14
证券代码:430161 证券简称:光谷信息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1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 提交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小
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为独立 董事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 见”)、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武汉光谷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及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5 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提名时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应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 《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 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 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 其他由中国证监会等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应无下列不良记录:
(一) 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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