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证券代码:430156 证券简称:科曼股份 主办券商:东方证券
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修订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科曼车辆部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金, 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子公司包括全资子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及虽然持股比例未超过 50%,但可以对其实施控制的公司,及所有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公司均认定为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或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
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活动。
第四条 公司在建立和实施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以下关键
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风险控制,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应当真实,支持投资建议和可行性的依据与理由应当充分、可靠;
(三)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应当科学完整,投资合同或协议的签订应当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应当全面及时,投资收益的确认应当符合规定,投资权益证书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计提对外投资减值准备的依据应当充分、审批程序应当明确;
(四)对外投资处置的方式、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当明确,与投资处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凭证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为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不相
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公司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对外投资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四)对外投资绩效评估与执行。
第六条 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对外投资业务。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
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金融、投资、财会、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授权和审核批准机制,并按照《公司章程》、《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有关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总经理的审批权限决定相关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载对外投资业务各环节的
开展情况,加强对审批文件、投资合同或协议、投资方案书、对外投资处置决议等文件资料的管理,加强对各种文件资料的取得、归档、保管、调阅等各个环节
的管理及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经过慎重考虑后,决定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进行以股票、
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有关股东会、董事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关投资活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公司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应当在证券投资方案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其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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