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09
公告编号:2025-056
证券代码:430148 证券简称:科能腾达 主办券商:东北证券
北京科能腾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11 月 29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4 年 10 月 21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上海仲裁委员会
(五)反请求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5 年 9 月 28 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2025)京 03 执 3068 号,该案件系公司与神州数码数云科
技有限公司的仲裁案件被强制执行。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神州数码数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春雷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商业合作关系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北京科能腾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编号:2025-056
法定代表人:冀腾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公司本身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神州数码数云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领航动力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数云科技”或“申请人”)于 2023 年 12 月 6 日与北京科能腾达信息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被申请人”)签署了《信息安全设备及系 统软件采购实施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依据《采购合同》的约定: 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采购信息安全设备及系统软件一批,上述设备由被申请人 直接向最终用户进行交付。申请人依据《采购合同》第六条的约定于 2023 年
12 月 20 日向被申请人实际支付了 34,024,019 元采购款。申请人又与被申请人
签署了《信息安全设备及系统软件采购实施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 协议》)。依据《补充协议》第一条的约定:如果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完毕上 述采购款后 210 日内未收到最终用户向申请人足额支付的全部合同款项(即 申请人与最终用户所签署合同的总金额 42,074,900 元),被申请人应当无条件 向申请人退还已收款项,且依据《补充协议》第二条之约定:如被申请人延迟 退还上述款项,应当每延迟一日按照被申请人应退还但未支付金额的万分之三 点五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
由于申请人未收到最终用户支付的合同款项,申请人要求公司依据《采购 协议》及《补充协议》向申请人退还申请人已经向公司实际支付的 34,024,019 元采购款,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退还已收款项本金 34,024,019 元;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退款违约金(违约金以本金 34,024,019 元作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点五,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付清全 部本金、违约金之日止);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及财产保全担 保费等。
公告编号:2025-056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和解情况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
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重大仲裁进展暨收到仲裁调解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5-038)。
(二)执行情况
2025 年 9 月 29 日,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2025 年 9 月 28 日
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2025)京 03 执 3068 号,主要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科能腾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 34,323,337.02 元及违约金(以 34,024,109 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点五的
标准,自 2024 年 10 月 10 日起计算至应付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冻结、划拨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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