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4-05-13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煦联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日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
北京煦联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煦联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煦联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朱叶兵、刘瑾律师出席公司于2024年5月10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现行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现场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
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名、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之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给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是同原件一致的,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为真实、完整、准确的。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4 月
15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的事项及其他相关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5
月10 日上午 10:00 在北京市昌平区七北路42 号院 TBD 云集中心 13
号北京煦联得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相关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2024 年 4 月 24 日,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公告形
式刊登了《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中增加 5 个临时提案。除上述增加临时提案外,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
公司董事长潘广魁先生主持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全部会
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股东应到 73 人,实际到会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共计 8 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63,601,4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01%;未到会股东 65 人,所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占总股本 17.99%。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以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参加本次会议的委托手续的合法性进行了验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和《关于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所载明的议案一致,未有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公布了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股份 63,601,42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的 100%,占公司总股本的 82.01%,反对股数
0 股,弃权股数 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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