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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9-30 16:03:30 股吧网页版
武大科技: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武大有机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9-30


湖 北 华 隽 律 师 事 务 所

H U B E I H I G H D R E A M L A W F I R M

关于湖北武大有机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 847 号瑞通广场 B 座 10 楼 邮编:430015
电话:(027)59709690 59709691 传真:(027)59502339

二零二四年九月

关于湖北武大有机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武大有机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北武大有机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吴和平律师、姚远律师出席了公司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9 月 11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上刊登了《湖北武大有机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公告》),又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刊登了《湖
北武大有机硅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补充增加网 络投票方式的公告》(以下简称《增加网络投票方式公告》)。《通知公告》及《增加 网络投票方式公告》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9 月 27 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与上述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6 日 15:00
至 2024 年 9 月 27 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2人,持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 45,354,59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45.35%。

(二)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进行有效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0人,持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0股,占公司总股 份数的0.00%。

综上: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45,354,59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5.35%。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钟浩先生主持。

经审查,上述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和《增加网络投票方式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 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的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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