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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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新眼光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 2025 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议程、议案及决议等文件资料,同时听取了公司董事会秘书就有 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 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所发生的事实以及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5 年 11 月 1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
相 关 的 通 知 刊 载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www.neeq.com.cn)。
公司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2025 年 12 月 2 日 10:00,召开地点:上海
市杨浦区国霞路 10 号楼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 日 15:00—2025 年 12 月 2
日 15:00,由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与公司作出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2025 年 11 月 21 日,单独持有 28.66%股份的股东汤德林提请在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中增加临时提案——《关于修订<股东会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担保
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对外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监事会制度>的议案》并书面提交股东大会召集人。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董事会认为股东汤德林符合提案人资格,提案时间及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临时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同意将股东汤德林提出的临时提案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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