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公告编号:2025-046
证券代码:430122 证券简称:中控智联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山东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借款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借款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山东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对外借款的控制,规避和降低公司的运营风险、决策风险,切实 保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山东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借款行为,指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自
有资金出借给第三方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借款行为分为短期对外借款行为和中长期对外借款行为。短
期对外借款行为指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资金拆借行为,中长期对外借款 行为指期限超过一年的资金拆借行为。
第四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或者财务预算中
的对外借款行为,由总经理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未列入公司年度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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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算的对外借款行为,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或其他被授权人在做出决策时,遵照各自
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行,董事会、董事长或其他被授权人做出的决策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六条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效益的最大化;
(三)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尽量减少对外借款;
(四)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必要时须咨询外部专业人员。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提供借款。
第八条 公司单次或年度内累计对外借款金额超过20万元,且不属于《
公司章程》第48条(十八)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方(不包括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借款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股东在股东会审议该事项时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对外借款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第十条 公司股东会可以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公司
一切对外借款事项。下列对外借款事项应由股东会审议决定:
(1)单次对外借款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下同)10%或者500万元以上的短期及中长期对外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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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借款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者500万元以后提供的任何短期及中长期对外借款;
(3)按照对外借款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者500万元的短期及中长期对外借款;
(4)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5%后的所有对外借款事项;
(5)借款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对外借款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签订
对外借款合同,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任何对外借款行为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按照公司内部管
理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借款应收取不低于银行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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