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430122 证券简称:中控智联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山东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防止关联交易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山 东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管理办 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对于关联交易的审议、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
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公司治理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及《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关联交易》(以下简称 《指引》)的相关规定。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的披 露应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公司筹备发行上 市等相关规则对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有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相关规定。
公司根据《公司治理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及《指引》的相关规定,审慎识别关联方,建立健全关联方报备和名单管理机制,确保关联方认定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报备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方及其变动情况。
公司与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协议。关联
交易协议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披露。
第五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
方式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随附关联交易的依据,以及是否公允的意见。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
应当严格限制占用公司资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要求公司为其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期间费用,也不得互相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第七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使用:
(一)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二)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三)委托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四)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五)代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偿还债务;
(六)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公司关联交易审批的权限划分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5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交易金额低于3 0 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5%的关联交易,由总经理决定。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或者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5%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的关联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交易,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进行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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