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6
证券代码:430122 证券简称:中控智联 主办券商:中原证券
山东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山东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
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 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山东中控智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制度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 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适
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通讯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六条 股东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会应当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法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董事会决定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会议议题和内容完整的提案。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若有
关部门规定需履行相关备案手续的,公司应当履行相应备案手续。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