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430119 证券简称:鸿仪四方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
定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同意票数为 7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会的决策行为,确保董事会决策的合法性,提高董事会科学决策能力,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全面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
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七人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会
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安排会议
议程、准备会议文件、组织会议召开、负责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的起草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职权范围
第五条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调整公司控股子公司的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根据规定向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委派、推荐或提名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司的重大交易事项;如交易
事项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实施;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机构同时包括股东会、董事会,则应提交较高一级审批机构批准。
第七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董事长具
有金额低于董事会权限的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董事长与关联交易有关联关系的,应当进行回避,该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的提案、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
包括审议公司定期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
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第十条 按照第八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董事长提
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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