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430119 证券简称:鸿仪四方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
定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同意票数为 7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公司财务安全,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
押、质押或其他形式的担保,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四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偿债能力。
第五条 除公司提供反担保的情形外,公司对外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对
象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备实际偿债能力。
第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职能管理部门。
第七条 在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议案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前,职能
管理部门应当调查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出具明确的意见。
第八条 总经理根据职能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和分析意见,制定详细的书面
报告呈报公司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申请担保方的财务状况、经营运作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审慎决定是否给予担保或是否提交股东会审议。必要时,可以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九条 公司的下列担保行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订立书面担保合同。主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反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
东会决议代表公司对外签署担保合同。董事长或经合法授权的其他人员为公司对外担保的责任人。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通过,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十三条 担保合同订立时,责任人必须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的签订主体及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以及明显不利于公司利益或存在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要求修改合同,对方拒绝修改的,责任人应当拒绝签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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