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430119 证券简称:鸿仪四方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意票数为 3 票,反对票
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不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股东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受股东会委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根据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范围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十)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并解答监事会关注的问题;
(十一)负责对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日常监督,指导和检查公司建立的防止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的内部控制制度和相关措施,对报送监管机构公开披露的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占用或者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有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报告;
(二)经监事会主席批准,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经营管理的其他资料;
(三)关注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负责人做出说明;
(四)向财政、税务、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管理情况。
第三章 监事会的提案、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
提案。在征集提案时,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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