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430119 证券简称:鸿仪四方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及制
定公司部分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同意票数为 7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确保公司股东会依法合规召开,提高股东会决策效率,保证公司决策行为的民主、科学,全面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事项(除提供担保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
2、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30%以上的,且超过 1000 万元。
(十三)审议批准下述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且超过 3000 万元的交易,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交易;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公司下列财务资助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另有规定或者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以外,免于按照上述规定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
第三条 公司下列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五)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
(六)为关联方或者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会议和临时股东会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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