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8
证券代码:430119 证券简称:鸿仪四方 主办券商:中信建投
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2025 年 12 月 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
部分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治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同
意票数为 7 票,反对票数为 0 票,弃权票数为 0 票;同意票数占有效表决票的
100%。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确保公司经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鸿仪四方辐射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每
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根据需要设若干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并汇报工作。
第五条 《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经理人员。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但公司章程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第七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
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八条 经理人员在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
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不得违反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十一)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二)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该经理人员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第九条 经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的股份(股权)
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十条 经理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不论董事会是否应当知道,该经理
人员均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直接报告:
(一)涉及刑事诉讼时;
(二)成为到期债务未能清偿的民事诉讼被告时;
(三)被行政监察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立案调查时。
第三章 经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决定公司中层、基层管理人员及职工的任免、工作安排、薪酬与福利、激励、奖惩、辞退等事项;
(九)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或授权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和签订有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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