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2
证券代码:430116 证券简称:中矿华沃 主办券商:南京证券
北京中矿华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中矿华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中矿华沃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 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北京中矿华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
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制度所述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是 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 外担保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
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四条 子公司在对外担保事项递交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之前,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公司进行书面申报,并在其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当日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且反担保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担保,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含母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担保;
(五)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 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通过,股东会审议上述第(四)项担保事项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九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第十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应当合理评估风险,谨慎判断被担保人的履约能力,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本章程执行。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挂牌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审议程序,擅自越权对外担保,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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