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证券代码:430111 证券简称:北京航峰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航峰科伟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1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航峰科伟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北京航峰科伟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会计准 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 (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航峰科伟装备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订了《北京航峰 科伟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 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四条公司与第三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三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及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法人的实际控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为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三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三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并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第九条公司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十条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一条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提供担保;
(五)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六)租赁;
(七)代理;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许可协议;
(十)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十一)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第十二条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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