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证券代码:430111 证券简称:北京航峰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北京航峰科伟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1 日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
需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航峰科伟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更好地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 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北京航峰科伟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依据《公司法》、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相关规则和《北京航峰科伟装备技术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对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进行监督的机
构,对股东会、公司和职工负责,由股东会选举监事和职工民主选举监事组成,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或职工代表) 民主选举产生。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
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 1 名,包括 2 名
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五)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监事会认为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时,可作出决议,建议董事会复议该项决议。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义务向股东单位报告直至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解决。
(九)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开
第四条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
监事会会议。定期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于会议召开前十日以专人送达、电子邮件、邮寄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五条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附议赞同的,临时监事会必须召开。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内以电子邮件、邮寄、专人送达等方式书面通知全体监事。每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日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六条监事会主席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其指定一名监事代其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召集人未作指定时,由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推选一名监事主持会议。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
第八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三分之二(含)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