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证券代码:430102 证券简称:科若思 主办券商:西部证券
北京科若思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于 2025 年 12 月 4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
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北京科若思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北京科若思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科若思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他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具体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三条 公司为自身债务提供担保不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控股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与其子公司之间的担保,按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子公司应当在担保筹划阶段即向公司董事长报告。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二章 担保的审查与控制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法人提供担保,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由公司提供担保的法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与公司有相互担保关系单位或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的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二)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和良好的资信状况。
第九条 虽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担保风险较小的,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可以提供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提供担保前,应当掌握申请担保单位的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和论证。董事会应要求申请担保单位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进行审查、分析:
(一)申请担保单位基本资料(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债权人的名称;
(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与本担保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五)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的相关资料(如有);
(六)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当有担保申请事项发生时,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按照合同审批程序审核,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审查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二)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企业;
(四)上年度亏损或预计本年度亏损的;
(五)未提供反担保或未提供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单位如提供反担保或采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则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申请担保单位设定反担保的资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先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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