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0
公告编号:2026-001
证券代码:430097 证券简称:赛德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赛德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19 日查询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发布的“被执行通知”,
案号为:(2026)粤 1971 执 2261 号,公司被列入被执行人。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克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赛德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才
公告编号:2026-001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9 月 24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 SDL/LL20210906 号《购销合同》。
基于该份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价值 3586959 元的 35 台卧式砂磨机及配套产品,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将相关设备陆续安装调试到位,经初步验收合格后,被告便将交易设备全部投入生产使用。依据 SDL/LL20210906 号《购销合同》第八条之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5%作为定金,发货前再支付
15%,初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再支付 30%,经被告验收合格并签订验收单后 45 天
内支付 35%,余款 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 30 天内支付。然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 1376085 元,在上述设备验收合格并投入生产使用后,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仍拖欠原告该笔交易货款本金 2210874 元及违约金未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2210874 元及其违
约金(违约金其中以 776090.4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4 月 4 日起按照日 3‰的标准计
至清偿之日止;以 1255435.65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10 日起按照日 3‰的标
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以 17347.95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日 3‰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 年 9 月 2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了 SDL/LL20210906 号《购销合同》。基于该份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价值 3586959 元的 35 台卧式砂磨机及配套产品,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将相关设备陆续安装调试到位,经初步验收合格后,被告便将交易设备全部投入生产使用。依据 SDL/LL20210906 号《购销合同》第八条之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5%作为定金,发货前再支付 15%,初步验收合格后30天内再支付30%,经被告验收合格并签订验收单后45天内支付35%,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 30 天内支付。然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 1376085元,在上述设备验收合格并投入生产使用后,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仍拖欠原告该笔交易货款本金 2210874 元及违约金未付。显然,被告无理拖
公告编号:2026-001
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又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给原告的资金周转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诉讼裁判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终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赛德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210874 元及违约金(以 2210874 元
为基数,从 2024 年 12 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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