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5
公告编号:2025-023
证券代码:430097 证券简称:赛德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赛德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1 月 13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1 月 13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0 日收到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下发的
《民事判决书(2025)鲁 1491 民初 573 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留明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赛德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才
公告编号:2025-023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2 年 5 月 10 日,供方贝莱特公司与需方赛德丽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
同编号:SDL/ZD20220510-1),合同约定供方为需方提供硫酸铵压滤机、铁盐压滤机、水洗压滤机等设备,总价款 6,920,000 元(含 13%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未按约定支付款项,原告已完成备货,视为合同目的因被告违约无法实现,(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1.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立即支付全部剩余欠付货款、质保金 312.8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自行提走剩余设备,如自判决书生效后 7 日内,仍不提走剩余设备,则按 5000 元/日向原告支付仓库保管费,直至被告将剩余设备运离原告处之日止;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付货款、质保金利息损失;4.请求本案诉
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 年 5 月 10 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购销
合同》1 份,约定:被告从原告处定制并购买 8 台压滤机(含配套设备及配件)设备,总价款为 692 万元。双方约定了履行期限、付款、发货条件等相关事项。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定金 138.4 万元(已抵作货款)后,却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发货款,仅向原告支付发货款 240.8 万元。未避免影响被告设备的使用,原告收到该部分发货款后,向被告交付压滤机 4 台及 6 套配套设备。但令原告没有想到的是,被告承诺立即支付的剩余设备发货款,却迟迟未予支付。现剩余 4台压滤机设备及 2 台配套设备早已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定制及采购完毕,被告逾期履行的违约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库存长期积压,资金被长期占用等经济损失。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以种种理由仍不履行。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诉讼裁判于 2025 年 7 月 20 日终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赛德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3,128,000 元及利息(以 2,436,000 元为基数,
公告编号:2025-023
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止;以 692,000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2 月 22 日起至 2025 年 1 月 17 日止,按照 2022 年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市
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中大贝莱特压滤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35,169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北京赛德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暂时未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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