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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5 18:33:47 股吧网页版
赛德丽: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5


公告编号:2025-022

证券代码:430097 证券简称:赛德丽 主办券商: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北京赛德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二)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 4 月 8 日

(三)诉讼受理日期:2025 年 4 月 8 日

(四)受理法院的名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收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判决书
(2025)粤 1971 民初 13202 号》,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原告

姓名或名称: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克甫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无
2、 被告

姓名或名称:北京赛德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俊才

公告编号:2025-022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21 年 9 月 24 日,原告被告与原告签订了 SDL/LL20210906 号《购销合同》。
基于该份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价值 3586959 元的 35 台卧式砂磨机及配套产 品,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将相关设备陆续安装调试到位,经初步 验收合格后,被告便将交易设备全部投入生产使用。依据 SDL/LL20210906 号《购销合同》第八条之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5%作为定金,发货前再支付
15%,初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再支付 30%,经被告验收合格并签订验收单后 45 天
内支付 35%,余款 5%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 30 天内支付。然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 1376085 元,在上述设备验收合格并投入生产使用后,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仍拖欠原告该笔交易货款本金 2210874 元及违约金未付。
(三)诉讼请求和理由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 2210874 元及其违
约金(违约金其中以 776090.4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4 月 4 日起按照日 3‰的标准计
至清偿之日止;以1255435.65元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0日起按照日3‰的标 准计至清偿之日止;以 17347.95 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日 3‰的标准计至清偿
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 年 9 月 24 日,
被告与原告签订了 SDL/LL20210906 号《购销合同》。基于该份合同,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价值 3586959 元的 35 台卧式砂磨机及配套产品,并按照被告的指示将相关设备陆续安装调试到位,经初步验收合格后,被告便将交易设备全部投入生产使用。依据 SDL/LL20210906 号《购销合同》第八条之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 15%作为定金,发货前再支付 15%,初 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再支付 30%,经被告验收合格并签订验 收单后 45 天内支付 35%,余款 5%
作为质保金在质保期届满 30 天内支付。然而,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 1376085元,在上述设备验收合格并投入生产使用后,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至今仍拖欠原告该笔交易货款本金 2210874 元及违约金未付。显然,被告无理拖

公告编号:2025-022

延付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性违约,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又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同时给原告的资金周转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三、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一)诉讼裁判情况

本诉讼裁判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终审判决如下:

一 、被告北京赛德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 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琅菱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2210874 元及违约金(以 2210874
元为基数,从 2024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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