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430091 证券简称:智感科技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相
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准则》及《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以下简称“重大信息”),经主办券商审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重大信息披露之前,应当经主办券商审查,公司不得披露未经主办券商审查的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除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可
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或者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应当
将董事会秘书的任职及职业经历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备并披露,发生变更时亦同。董事会秘书离职或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并披露。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规则和相关规则披露的信
息,应当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
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公司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将信息披露文件及备查文件送达主
办券商。拟披露信息经主办券商事前审查后,由主办券商上传至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由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导致本制度规定的某些
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公司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说明未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原因。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认为需要披露的,公司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
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可以披
露季度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并
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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