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430091 证券简称:智感科技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相
关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募集资金的规范化管理,保障募集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股东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准则》及《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股权融资、定向
增发、债券发行等具有股权或债权性质的融资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约定用
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所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子公司”)涉及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管理、监督等各项活动。若募投项目通过子公司实施,子公司须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并接受公司统一监
管。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六条 公司应在依法具有资质的商业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和收付。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日常经营资金结算及其他非募投用途。
若公司存在两次及以上独立融资行为,须为各次融资分别设立独立专
户,不得混合管理。
第七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发行认购结束后一个月内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协议内容和格式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范本文件。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主办券商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向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第九条 因银行服务质量问题或募投项目调整需变更专户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重新签订管理协议并办理变更手续。募投项目全部完成且募集资金剩余部分按规定处置后,或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流及归还债务后,公司可注销专户,注销前须经内部审计部门核查并出具意见。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取得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份登记函之前,不得使用该次股票发行募集的资金。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定向发行说明书等文件公开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定向发行规则》(以下简称《定向发行规则》)禁止的用途。公司的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除非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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