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证券代码:430091 证券简称:智感科技 主办券商:国海证券
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8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东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 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准则》及《东 方智感(浙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一名,
股东代表监事两名。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股东代表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条 监事会向股东会负责,依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行使监督职权,
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九)制定监事会工作报告,并向年度股东会报告工作;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通知应当于会
议召开十日以前以专人信函、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以及全体监事认可的其他方式送达全体监事。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可以向全体
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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